审理经过
上诉人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人民政府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3)钦南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于2014年2月8日签收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上诉人没有按通知规定在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