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与被告冯**、范**、重庆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唐**与安徽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西**有限公司与刘**,重庆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重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北**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重庆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畅**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群**有限公司与东方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唐**等与合川区**民委员会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何*,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盛**与丰都远腾建筑工程有**,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秦**与秦军,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