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畅**有限公司负担(已纳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