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钱**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钱**造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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