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交纳56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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