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