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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点**限公司与重庆卓**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点**限公司(以下简称点击公司)诉被告重庆卓**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点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长国,被告卓**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点击公司诉称,2014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重庆×××园×××地块“雪伦LED(重庆)生产基地”(含一、二、三期工程)约12万方消防工程,履约保证金为伍拾万元整。同时约定该履约保证金在二期7-8#楼消防安装工程安装完毕3日内一次退还,但该履约保证金最迟不超过2014年12月30日前退还,每延误一日按未退还保证金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果在2014年11月15日前,被告卓**司未书面通知原告进场,视为被告卓**司违约,被告卓**司应立即退还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按每日保证金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缴纳了伍拾万元的保证金。2014年11月15日,被告卓**司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原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让原告入场施工。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且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缴纳了履约保证金伍拾万元,被告作为发包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通知原告入场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还原告保证金。但是时至今日,被告仍未确定原告入场时间亦未退还原告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重庆卓*照明设备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50万元整,并自2014年11月15日起按照每日保证金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以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卓**司辩称,原告陈述的情况属实。同意退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整,但是违约金按照每日1%计算过高,要求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之内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时间从2014年12月30日开始计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重庆点**限公司(乙方)、与重庆卓**限公司(甲方)签订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一)工程名称:雪伦LED(重庆)生产基地”(含一、二、三期工程);(二)工程地点:重庆市×××园×××地块;(三)建筑面积:约12万方(消防的具体位置与范围以中标预算为主);”合同第六条约定:“(一)履约保证金:1、约定:履约保证金为伍拾万元整人民币(小写:¥50万元),不计息”2、交付:于本合同签订3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人民币五十万元整(小写:¥50万元),作为本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3、退还:1)履约保证金在二期7-8#楼消防安装工程安装完毕3日内一次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万元),但该履约保证金最迟不超过2014年12月30日前退还,每延误一日按未退还履约保证金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如果在2014年11月15日前,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进场,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立即退还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按每日保证金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点击公司向卓**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伍拾万元整,但卓**司至今未通知原告入场施工,点击公司遂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合同等证据载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以及计算时间。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2014年11月15日前,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进场,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立即退还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按每日保证金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被告至今未通知原告入场施工,因此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2014年11月15日作为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原告主张按每日保证金价款1%支付违约金,明显过高,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而被告陈述的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之内进行计算违约金,较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卓**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起10日内退还原告重庆点**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元整,并从2014年11月25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违约金至付清本金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点击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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