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任公司与被告重**有限公司、重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荣**任公司未在本院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荣**任公司未在本院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原告重庆荣**任公司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重庆荣**任公司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