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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重庆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魏*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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