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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有限公司与陕西长安**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15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陕西长安**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7145元(上诉人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72.5元,由上诉人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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