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折福奎诉被告甘肃天**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折福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7元,减半收取1733.50元,由原告折福奎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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