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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瑞**料有限公司与兰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受理原告兰州瑞**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7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曦华源一期工程中8号、5号、3号、4号、1号、19-33阳台保温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了工程。后经双方当事人结算原告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1136396.60元,但被告支付了1055620元的工程款,剩余80776.60元没有支付。就此事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2010年12月15日被告负责人张**在原告的请款报告上签字确认拖欠原告的工程款80776.60元,但至今没有支付该工程款,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0776.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应诉后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纠纷。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兰州**限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70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9元,减半收取909.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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