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秦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3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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