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武**程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武**程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灵武**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2元,减半收取2056元,由原告**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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