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申请执行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马**的银行存款90900元并冻结了有关账户,下剩部分申请人以双方正在协商处理,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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