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东凯**有限公司与银川华**限公司、王**、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东凯**有限公司与被告银**有限公司、王**、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东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1元,减半收取620.5元,由原告宁夏**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