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赵*申请执行宁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宁夏**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766元并冻结了有关账户,后经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张**、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