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唐**申请执行王*、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暂时无法找到,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