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马**与被申请人灵**务有限公司、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灵**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油井及油井设备(价值39万元)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马**向本院提供了该本人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大水坑镇南街西侧营业房(房产证号x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灵**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灵武市马家滩镇大羊其村油井的地上采油设备3套。
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