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限公司与宁夏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核算工程款过程中,本院发现宁夏**限公司与宁夏鸿**有限公司在2006年期间签订了贺*大酒店、贺*文化商业广场、贺*县宣传文化中心会堂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双方履行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支付工程款未分别建立相应工程项目的付款账目,导致付款混乱的情况,无法彻底分清宁夏**限公司与宁夏鸿**有限公司在每份合同项目下的付款情况,宁夏**限公司又分别以三份合同项目下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起诉,本院亦分别以(2010)银民初字第31号、(2012)银民初字第150号、(2013)银民初字第110号予以受理,且三案的案由均为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标的是共同的。对此,本院决定将(2010)银民初字第31号、(2012)银民初字第150号、(2013)银民初字第110号三案合并于(2013)银民初字第110号案件中进行审理,故本院终结对(2012)银民初字第150号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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