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合**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川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7元,由原告银**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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