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宁夏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爱**有限公司支付孙**工程款320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4400元,共计3234400元。

本院认为

诉讼前本院作出(2015)兴财保字第124号民事裁定书东街了被执行人宁夏爱**有限公司在宁夏平罗**有限公司到期债权350万元,但该工程款暂未决算。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营业场所并2015年10月23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爱**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房产(有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宁夏爱**有限公司名下有宁A×××××车辆,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现被执行人宁夏爱**有限公司已无具体营业场所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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