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郝**与马**、宁夏对外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郝**与被执行人马**、宁夏对外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0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马**向申请执行人汪**、郝**支付工程款189918.16元,保修金16520.8元,马**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9654元,二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54元,被执行**设总公司对上述工程款、保修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汪**、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银**管所、银**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马**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汪**、郝**与被执行**工程总公司于2015年7月6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宁夏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费3141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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