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徐**、孝感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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