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红花乡光华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自愿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85元,减半收取16942.5元,由原告李*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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