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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限公司诉广东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龙**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一(民)初字第12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重新裁定本案由上海**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因双方当事人之间未签订合同,难以确定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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