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洪雅**服务中心洪社险强征字(2014)第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雅**服务中心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订立了履行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强制征缴决定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洪雅**服务中心洪社险强征字(2014)第1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