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牟**、张**、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银行存款7000元、被执行人杨**银行存款58000元,另被执行人牟**提供了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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