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雅安市**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3)洪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雅安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银行存款1356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雅安市**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不足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3)洪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3)洪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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