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定立了还款计划并正在履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定立的还款计划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执字第5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