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鲜大勤、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鲜大勤、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许**所有的小车已抵押,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务。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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