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眉山市**有限公司与陈*其他合同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眉山市**有限公司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04)眉东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其他合同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陈*给付申请执行人眉山市**有限公司货款35000元及利息5000元,诉讼费141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暂时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04)眉东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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