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鑫**限公司与赵*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赵**、沈**、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赵**、沈**、赵*未予履行。又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赵**、沈**、赵*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赵**、沈**、赵*无存款和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拟对其抵押财产实施强制处分,以拍卖变现款履行其义务。期间,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鑫**限公司作出还款承诺且达成共识。申请执行人同意其延期履行计划,并向本院作出暂缓执行说明。对此,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公证处(2015)眉东执证字第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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