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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明伟与何方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慎明伟诉郑国际、何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慎明伟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偿还其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275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何方在银行有8100元存款,遂以扣划,申请执行人慎明伟现已受偿8100元。剩余债权被执行人郑国际、何方暂无履行能力和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现属执行不能。期间,申请执行人慎明伟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应裁定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执行。此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慎明伟释明,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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