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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犯侮辱尸体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达州**民法院审理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侮辱尸体罪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达达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冯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毛**、毛**、毛*丙修复毛*丁坟墓的费用8327元、毛**误工费1680元、毛*丙误工费1680元、毛**误工费2240元,共计13927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毛**、毛**、毛*丙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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