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冉**、杨*与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冉**、杨*与吴**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现在川东监狱服刑,吴**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知道被执行人的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代为履行能力。且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达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份未执行部分共计43919元(其中:杨**、冉**共计25907元,杨*18012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