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某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胡**追缴、返还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物一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6月2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将胡**被扣押、冻结在案的违法所得695229元返还各被害人。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胡**扣押、冻结在案的违法所得695229元全部执行到位,并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信息制定分配方案,所有被害人均已签字确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确定的u0026ldquo;将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胡**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95229元u0026hellip;u0026hellip;返还给各被害人u0026rdquo;内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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