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颜银枝与四川眉**有限公司、陈**、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颜**与四川眉**有限公司、陈**、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眉东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在中国**分行的存款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作出(2015)眉东执字第893号执行裁定书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在租用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龙亭9组土地上修建厂房、设备等,并已作出(2015)眉东执字第1163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后,现已现尚欠债务26746121元(其中:涉及民工工资430653.4元、土地租用费82000元)。目前,本院已受理执行案件6件,涉及执行标的额近130万元。现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以的订单式生产方式进行经营。现部份借款金额较大未起诉的债权人已同意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分期付款协议。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承诺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和其他未起诉的债权人的统一按付款协议履行。被执行人陈**与案外人何**购买的期房被本院正在执行的其它案件予以查封。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目前的状况,为了债权人的权益,不宜对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其它案件在诉讼中查封被执行人陈**与案外人何**购买的银行按揭的预售房系合同权利(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名下的川ZH1953号汽车在银行按揭,待处置条件成熟时再进行处置。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暂缓执行。在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或申请执行人颜银枝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陈**、何**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一经查实,则立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