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四川眉**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何**与四川眉**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眉东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在中国**分行的存款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作出(2015)眉东执字第893号执行裁定书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在租用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龙亭9组土地上修建厂房、设备等。现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后,已现尚欠债务26746121元(其中涉及民工工资430653.4元、土地租用费82000元的租金)。目前,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以的订单式生产方式进行经营。现部份借款金额较大未起诉的债权人已同意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分期付款协议。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承诺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和其他未起诉的债权人的统一按付款协议履行。被执行人陈**与案外人何**购买的期房被本院正在执行的其它案件予以查封。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目前的状况,为了债权人的权益,不宜对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对查封被执行人陈**与案外人何**购买的房产系期房,待处置条件成熟时再进行处置。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何*清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陈**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一经查实,则立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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