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田**、张*、夹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全诉田**、张*、夹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312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权利人张*全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共计787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张*、夹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张*、夹江**有限公司未履行。遂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实施了查询,被执行人田**、张*、夹江**有限公司无存款和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保全的财产均已设置抵押。本案现属执行不能。期间,申请执行人张*全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应裁定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执行。此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张*全的代理人贺建芳释明,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31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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