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眉山市海天家具厂支付工伤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黄**诉眉山市海天家具厂支付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劳人仲案字(2015)第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支付其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803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眉山**具厂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眉山**具厂未能履行。又依法对被执行人眉山**具厂的财产状况实施了查询,被执行人眉山**具厂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申请执行人黄**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眉山**具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属执行不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应裁定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执行。此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黄**释明,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劳人仲案字(2015)第52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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