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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诉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给付其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392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至今未履行。遂对被执行人刘**的财产情况实施了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刘**有房产一套,遂以查封。此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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