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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尤永吉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庞**诉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庞**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退还其出资款7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800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被执行人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尤**未予履行。遂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尤**及其配偶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尤**及其配偶无存款和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期间,申请执行人庞**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属执行不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应裁定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执行。此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庞**释明,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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