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四川竹**团有限公司、四川竹**有限公司、四川宇**限公司、四川竹**有限公司、周**、周**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639号执行证书和(2015)川成蜀证内经字第86108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申请执行四川竹**团有限公司、四川竹**有限公司、四川宇**限公司、四川竹**有限公司、周**、周**借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竹**团有限公司在大竹辖区,系本案的主债务人,其他被执行人系担保人,且周**是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639号执行证书和(2015)川成蜀证内经字第86108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申请执行四川竹**团有限公司、四川竹**有限公司、四川宇**限公司、四川竹**有限公司、周**、周**借款纠纷一案,本院指定大竹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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