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四川眉**有限公司、陈**、何**、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朱**与四川眉**有限公司、陈**、何**、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在中国**分行的存款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作出(2015)眉东执字第893号执行裁定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租用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龙亭9组土地修建厂房、设备等,本院作出(2015)眉东执字第1163号执行裁定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已欠债务26746121元(其中:民工工资430653.4元、土地租用费82000元)。目前,本院已受理执行案件6件,涉及执行标的额近130万元。现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尚在经营,部份金额较大未起诉的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达成分期付款协议。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承诺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和其他未起诉的债权人的统一按付款协议履行。本案在诉讼中对被执行人陈**、何**购买的预售房(第银行按揭)及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名下的川ZH1953号汽车予以查封。现处置条件不成熟。被执行人陈**、何**、何*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根据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目前的状况,为了债权人的权益,暂时不宜对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案诉讼中查封被执行人陈**与案外人何**购买的房产系按揭的预售房(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名下的川ZH1953号汽车在银行按揭,处置条件不成熟。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暂缓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或申请执行人颜银枝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陈**、何**另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一经查实,则立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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