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郑*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何*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郑*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郑*支付申请执行人何*赔偿款11412.00元、诉讼费1490元。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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