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邹*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邹*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邹*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6425.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0元。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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