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王*合同(欠款)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