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民法院与沈**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沈**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的罚金,应当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执字第344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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