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陈**其他权属、侵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陈**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罗**给付赔偿款6156.68元和支付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安*执字第7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陈**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罗**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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